根据院政纪要〔2017〕7号文件精神,现制定禹州校区工作人员工作补助办法如下:
一、目的及依据
禹州校区距郑州市区有一定距离,给教职工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。为调动在禹州校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,根据学校实际,借鉴省内高校做法,对在禹州校区工作人员发放工作补助。
二、补助原则
(一)结合实际,体现禹州校区各类岗位人员工作量;
(二)充分考虑禹州校区坐班人员和上课教师补助标准的平衡。
三、补助范围及标准
(一)补助范围
学校统一安排到禹州校区工作的我校在编教职工(含人事代理人员),不含临时聘用人员、招聘时已明确工作地点在禹州校区的人事代理人员以及因职能延伸、临时任务到禹州校区工作的人员。
(二)补助标准
1.坐班人员白班:60元/天·人;
2.坐班人员夜班:30元/天·人;
3.上课教师:10元/学时。
四、补助核发办法
(一)坐班人员
禹州校区常驻人员根据坐班及值班考勤情况进行核算。考勤由禹州校区建设规划办公室负责,每学期末将常驻人员坐班及值班考勤情况汇总后报人事处。
承担禹州校区教学任务的各教学单位须在每学期开学第四周,将本单位当学期在禹州校区各类工作人员坐班情况进行汇总,填报《禹州校区工作人员工作补助申请表》,与值班安排表一并报禹州校区规划建设办公室、人事处审核。
(二)上课教师
各教学单位及上课教师在禹州校区承担的学生实习实训学时数,由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第四周进行汇总,报人事处审核。
(三)补助调控费
工程训练中心下属两个部门是全校唯一整建制搬迁的单位,在禹州校区开展教研活动、课程建设、设备维护等工作,为体现这部分工作量,核发工程训练中心补助调控费:500元/学期·人。
(四)人事处按照补助标准核算各相关单位工作补助总额,提出每学期工作补助方案,经主管人事、财务校领导审批后,财务处将工作补助核拨到各相关单位,由各相关单位负责具体发放。
五、本补助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,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原院政纪要[2016]7号中关于赴禹州校区工作人员的补贴规定同时废止。